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应以谁为当事人?


在企业法人出现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时,确定诉讼当事人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关键的问题。下面将详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谁为当事人,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首先,来解释一下企业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概念。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的行为。这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则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而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诉讼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简单来说,如果企业法人进行了合并,那么因为合并前的事情产生纠纷去打官司,就把合并后的企业当成当事人。要是企业法人进行了分立,由于分立前的事情引发纠纷,就把分立后的企业都列为共同诉讼人,一起参与诉讼。 举个例子,甲企业和乙企业合并成了丙企业,在合并前甲企业和丁企业有债务纠纷,那么丁企业要打官司追讨债务,就应该以丙企业为被告。再比如,戊企业分立成了己企业和庚企业,在分立前戊企业和辛企业有合同纠纷,辛企业起诉的话,就需要把己企业和庚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总之,在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时,确定当事人主要是依据合并或分立前后企业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