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谁?
我正在经历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不清楚谁能提出这个赔偿请求。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都可以,还是有特定的限制条件呢?
展开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其主体相关问题。 首先,请求权的主体通常是无过错方配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明确指出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在婚姻中没有实施上述过错行为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妻子在离婚时就可以作为无过错方,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向丈夫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过错方并不意味着在婚姻中完全没有任何小的过错或者不足,而是没有实施法律所列举的重大过错行为。 其次,对于过错方配偶,他们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救济和保护,如果过错方也能请求赔偿,那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此外,除了夫妻双方之外,其他人一般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配偶身份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赔偿,与第三人通常没有直接关联。 比如,在婚姻中,双方父母等第三人虽然可能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主要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配偶,过错方以及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该请求权。这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