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谁?
我想了解下公益诉讼这方面的知识。我不太清楚在公益诉讼里,到底谁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去提起诉讼。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这类的公益事件中,到底是哪些人或者组织能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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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有合适的主体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大家的权益,这就涉及到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其诉讼主体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常见的有人民检察院,它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对于“有关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需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而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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