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的返还主体是谁?
我和对象最近在闹离婚,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当初彩礼是给了我对象父母,现在我想让他们返还彩礼,可又不确定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在法律上,离婚时彩礼的返还主体到底该怎么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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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彩礼的返还主体问题需分情况来看。首先要知道,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 一般来说,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为妥当。这是因为它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也能解决返还彩礼时可能出现的推脱、抗辩问题,还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给对方带来损失。 具体如下: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其中一并要求返还彩礼。由于离婚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在这类诉讼中,通常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要是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可能不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若婚约当事人与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当事人与父母亲属可作为共同原告;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彩礼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父母并由其父母或者家庭实际使用的,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亲属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总之,确定彩礼返还主体要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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