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谁?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赔偿主体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步骤。通俗来讲,赔偿主体就是在交通事故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一般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主本人驾驶车辆导致的,那么车主通常就是赔偿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车辆是被借用、租赁或者存在挂靠等情况。在车辆借用、租赁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等情况。 如果车辆存在挂靠关系,即个人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要对事故赔偿承担责任。 另外,当车辆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涉及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准确判断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