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是谁?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前夫,我想经常去看看孩子,但前夫以各种理由阻拦。我不太清楚自己有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探望权的主体具体是哪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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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看望子女以及与子女保持联络、交往的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是天然存在的,即使父母离婚,这种关系也不会改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行使探望权,可以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子女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亲情伦理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来看,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孙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关爱和照顾,并且孙子女也与他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不影响直接抚养方正常生活和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也是合理的。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总之,一般情况下,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特殊情形下,其他人也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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