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证明该由谁开具?
我和前夫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最近有些事务需要提供离异证明。我不太清楚这个离异证明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开具,是民政局,还是法院呢?有没有了解相关情况的朋友能给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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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证明是一种能够证明个人婚姻状态已从已婚变为离婚的文件,在很多事务办理中都可能会用到。 在我国,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开具离异证明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证就是离异的证明,由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民政局)开具。 而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证,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诉讼离婚中的离异证明就是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的离异证明(离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诉讼离婚的离异证明(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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