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分配方案由谁制定?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现在到了制定分配方案这一步,我不太清楚这个方案到底该由谁来定。我担心方案制定主体不明确会影响后续的执行和各方利益,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破产重整分配方案制定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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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分配方案的制定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这里的重整计划草案就包含了重整分配方案相关内容。也就是说,破产重整分配方案的制定主体主要取决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还是由管理人负责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债务人自行管理,那么债务人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分配方案,以平衡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利益。而如果是管理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则要基于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制定方案。并且,制定好的重整分配方案还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等相关程序的表决通过,才能最终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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