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谁做出?


在探讨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谁做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在我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做出主体并非单一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结束劳动关系时,双方可以共同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比如,员工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与公司友好协商,公司也表示理解和同意,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以共同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例如,员工多次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公司就可以依据这条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再者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下,有权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比如,员工觉得当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三十天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共同做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面做出。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哪一方做出解除决定,都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