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是由谁制定的?


法律条款的制定主体因法律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这意味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完成的,因为宪法的地位极其重要,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所以需要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 对于基本法律,同样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的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确保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除了基本法律,还有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法律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及时地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