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回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法律规定了特定人员在符合一定情形时需要回避。回避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为了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参与到案件处理中,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结果,让这些人退出该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所说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除了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回避。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过程等工作,翻译人员承担语言翻译任务,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勘验人对现场等进行勘查。他们的工作也会对案件的审理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同样可能影响公正,所以也在回避范围内。 当事人申请回避,需要说明理由,并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总之,回避制度是保障诉讼公正的重要制度,明确了哪些人需要回避以及回避的程序等内容,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