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现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听说要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这个会议到底该由谁来组织召开,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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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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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组织者和召开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它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让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的决策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明确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组织者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由其来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能够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在这个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人民法院就会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将讨论和决定一系列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事项,比如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灵活规定,以适应破产程序中各种复杂的情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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