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钱,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归谁?


在探讨婚前一方父母出钱,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 首先,婚前财产指的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婚前一方父母出钱,并且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时,若无其他特殊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这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子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小张和小李准备结婚,小张的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如果小张和小李日后离婚,这套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小李一般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的。除非小张的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子是赠与小张和小李双方的,比如有书面赠与协议等。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还房贷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进行分割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婚前一方父母出钱,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房子归登记方所有,但在实际处理中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归属和权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