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该归谁所有?


在探讨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从性质上来说,它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住房公积金通常需要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一般是平均分配,但具体的分割方案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比如,如果夫妻双方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如生活困难,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住房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分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婚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能随意支取。在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可能需要考虑如何将其转化为可分配的资金形式。 总之,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