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诉讼由谁参加?

我公司正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最近遇到了一起诉讼。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特殊时期,到底应该由谁来参加这个诉讼。是公司原来的代表,还是有新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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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诉讼主体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确定由谁参加诉讼,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重整计划执行的概念。重整计划执行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已经通过并生效的重整计划对企业进行整顿和运营,以实现企业的复兴和债务的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那么通常由债务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债务人此时在实际管理公司的各项事务,对相关情况更为了解,由其参加诉讼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处理。 如果债务人没有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而是由管理人负责,那么管理人就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债务清偿等重要职责,对债务人的整体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由其参加诉讼可以更好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涉及债权确认、财产追回等诉讼中,管理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职责权限,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 此外,如果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股东权益、职工权益等方面的诉讼,相关的股东、职工等主体也可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比如,当重整计划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时,股东认为该调整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股东就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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