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是否可以和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我之前受了工伤,现在已经做完劳动能力鉴定了。我挺想回原来的单位继续工作的,但是不知道单位会不会同意,也不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和单位继续签劳动合同,以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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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和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其劳动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以便为后续的赔偿和待遇提供依据。 对于已遭受工伤且从原雇主处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成功领到工伤保险补偿的员工来说,他们有权利选择回到原来的公司继续工作。然而,雇主在其用工自主权范围内拥有最终决定权。也就是说,职工能否重返原工作岗位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这种情况下,若员工希望回到原单位工作,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新合同,但该员工回到原单位后将无法再享受与工伤相关的特殊待遇,与其他普通员工的权益相同。 另外,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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