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过了追诉期还要判刑?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子好像已经过了追诉期,但嫌疑人还是被判刑了。我就很纳闷,按照我理解追诉期过了就不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呀,所以想弄明白为啥过了追诉期还会判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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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追诉期也被叫做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过了追诉期也可能会判刑。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要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受理案件后,故意躲起来逃避法律制裁,那么不管过了多久,都能对其进行追诉和判刑。 此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被害人及时报案,而司法机关该立案却没立案,之后同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判刑。所以,过了追诉期还判刑,往往是因为出现了上述这些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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