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伤残后不离职,单位是不是就不赔偿了?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现在工伤鉴定也已经做完了,但是我目前还不想离职。我就担心单位会因为我不离职就不给我相应的赔偿。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单位到底应不应该给我赔偿,具体能赔偿哪些项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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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伤残后不离职,单位也是需要赔偿的。 首先,工伤赔偿是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只要劳动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就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和是否离职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基于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劳动者在因工作受伤后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具体来说,不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享受多种赔偿待遇。比如医疗费用,这是用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予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如果劳动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相关费用也应得到赔偿;伙食补助金,用于补贴劳动者住院期间的伙食支出;还有可能涉及交通出行费用、外地住宿费用等的补偿,以及生活照料理赔、辅助器材购买开支报销等福利待遇。另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者也有权主张补偿。 不过,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情况会稍有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在五到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才支付的,但其他赔偿项目不离职时也应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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