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医药费谁先垫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遭遇了一场车祸,现在躺在医院等着钱治病,但是我不知道这医药费该由谁先垫付。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到底是我自己先出,还是肇事者出,又或者有其他的垫付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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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发生后,医药费谁先垫付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首先,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会在其责任范围内先拿出一部分钱来支付抢救费用。 其次,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或者肇事后逃逸的,那么就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都无法及时垫付,伤者自己有能力的话,也可以先自行垫付医药费,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方进行追偿。而肇事者也有义务垫付一定的费用,毕竟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肇事者拒绝垫付,伤者可以通过交警部门与对方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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