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谁预交,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该怎么处理?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想了解下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到底该由谁来预交呢?要是在规定的预交期内没交这笔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后续会怎么处理啊,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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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主体以及未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处理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分别由谁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这里所说的预交,就是在相关程序启动时先由特定的主体垫付这笔费用。 接下来,说说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情况如何处理。同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申请执行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帮助,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人文关怀,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规定以及未预交的处理方式,对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预交费用,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确实有经济困难,要及时申请司法救助,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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