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中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名军属,对军人婚姻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比如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和普通婚姻的法律规定肯定有不同之处。我想了解军人婚姻在法律上具体有哪些规定,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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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规定,下面将从结婚和离婚两个主要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在结婚方面,军人结婚除了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一般规定,即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军队还对军人恋爱、结婚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例如,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需要在婚姻方面给予一定的保障。同时,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律也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 此外,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军人婚姻同样要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同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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