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应该由谁来赔偿?
我女儿在学校上课的时候,被同学不小心弄伤了,胳膊骨折。现在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同学家长,还是学校,还是两者都有责任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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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儿在学校被同学弄伤时,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弄伤女儿的同学如果存在过错,那么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来承担赔偿,所以由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来替代承担赔偿义务。例如,如果该同学是故意推搡或者打闹导致女儿受伤,那其监护人就有责任进行赔偿。 其次,学校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义务,比如学校的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学生之间危险的打闹行为,或者学校的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等,导致女儿受伤,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具体情况、学校和学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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