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后供热费和物业费由谁承担?
我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没说供热费和物业费谁来承担。现在供热公司和物业都来催缴费了,我觉得这费用不该我出,但又不太确定。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租房子后的供热费和物业费到底该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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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供热费和物业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供热费,一般来说,如果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当遵守。例如,合同中写明“供热费由承租人承担”,那么承租人就有义务缴纳供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供热费的承担方,那么通常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和相关规定来处理。在一些地区,供热费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东承担的,因为供热服务是与房屋本身相关的,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享受了供热带来的房屋价值保障等利益。但在另一些地区,可能由于租赁市场的惯例,会由承租人承担供热费。 其次,关于物业费,同样先看租赁合同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那么承租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缴纳。若合同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层面来讲,业主也就是房东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然而在实际租赁关系中,如果承租人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由承租人适当承担部分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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