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与电瓶车相撞后,医疗费用该由谁支付?
在汽车与电瓶车相撞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所以伤者家属可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同时,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在确定责任后,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汽车方有过错,那么汽车方通常要支付电瓶车方的医疗费用等赔偿。若电瓶车方有过错,汽车方无责,一般电瓶车方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过错程度分担。比如,汽车方主要责任,可能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电瓶车方次要责任,承担小部分。
而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总之,在事故发生后,不管谁先支付医疗费用,都一定要保留好医疗收据和诊断证明等相关凭证,以备后续可能用到。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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