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结案后医药费由谁承担?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和别人有点冲突,然后报了警,现在派出所已经结案了。但我受了伤,产生了医药费,我不太清楚这费用到底该谁来出。是对方全部承担,还是我自己也得分担一部分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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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派出所结案后医药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医药费是什么。医药费其实就是在治疗伤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等。 在派出所处理的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确定医药费承担方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归属。如果是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伤,那么过错方通常要承担对方的医药费。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比如,甲故意殴打乙,导致乙受伤,在这种情况下,甲存在过错,乙因受伤去医院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就应该由甲来承担。 然而,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医药费。举个例子,丙和丁发生了争吵,进而互相推搡,两人都受了伤。经过派出所调查,认定丙的过错占60%,丁的过错占40%,那么丙和丁就要按照这个比例来分担彼此的医药费。 另外,如果是因为正当防卫造成伤害的,防卫人不需要承担医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戊在遭受己的不法侵害时进行了正当防卫,导致己受伤,戊就不用承担己的医药费。 所以,派出所结案后医药费由谁承担,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进而确定医药费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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