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费发票税钱该由谁出?
我请了护工照顾家里病人,现在需要开发票,但对于护工费发票的税钱由谁来承担不太清楚。我觉得我付了护工费,税钱不该我出;但护工那边说开发票就得有税钱,也不想自己承担。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护工费发票税钱到底该谁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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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护工费发票税钱由谁承担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纳税义务人的概念,纳税义务人就是在法律规定下,直接有纳税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提供护工服务这个经济行为里,护工或者护工所在的服务机构是提供劳务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一方,从这个层面看,他们符合纳税义务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所以,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护工或者其所属机构作为取得收入的一方,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费用承担问题还会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在请护工之前,双方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等方式,明确了护工费是含税价格,那么这个税钱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护工费里,由聘请护工的一方间接承担了;要是约定护工费是不含税价格,并且明确税款由聘请方承担,那么聘请方就需要额外支付这部分税钱。 综上所述,法定情况下护工费发票税钱应由护工或其所属机构承担,但最终税钱由谁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在服务前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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