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物业费应由谁支付?
我租了一套房子,合同里没明确说物业费谁付。房东觉得我住就该我付,可我认为他是业主,得他来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没约定的情况下,租赁合同里的物业费到底该谁承担,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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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物业费由谁支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物业费,但如果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支付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物业费。 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物业费的支付作出约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通常情况下,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时,业主也就是房东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过,当房屋出租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变成了租客。如果租客和房东没有约定物业费由租客承担,房东不能强制要求租客支付。但如果房东和租客约定了由租客来支付物业费,那么租客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房东对物业费的交纳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租客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还是可以要求房东支付。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明确物业费的承担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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