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应该由谁申请?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关于由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从不同情况为你详细解答。 一般来说,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自己受到损害,就可以主动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这说明患者有主动参与鉴定申请的权利。 而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会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比如当患者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要求,医疗机构认为自身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为了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就可能主动申请鉴定,以澄清自身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在诉讼中通常需要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若无法完成举证可申请鉴定;医疗机构如果要免责,也可能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之,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主体并不固定,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所处的处理阶段等因素来确定。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