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岗期超过三天是否合理?
我找了份工作,公司说试岗期要五天,可我听说一般试岗期就三天。我不太确定这合不合理,担心自己权益受影响,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试岗期超过三天到底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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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期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层面与之相近的是试用期。 从法律规定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里法律规定的是试用期,而试岗期如果理解为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的一个前期阶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岗期的时长,但如果企业以试岗期为由,长期占用劳动者劳动且不给予合理报酬等情况,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如果试岗期超过三天,从合理性角度分析,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企业在试岗期内让劳动者承担了与正式工作相当的任务量,却没有给予相应的报酬,即使试岗期较短,也是不合理的。相反,如果企业只是让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工作流程等,适当延长试岗期且给予一定合理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不过,如果试岗期过长,例如长达一个月甚至更久,且企业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转正,那很可能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遇到试岗期相关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工作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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