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公证需要什么人到场?


在探讨赠与协议公证需要什么人到场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赠与协议公证的基本概念。赠与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种公证可以增强赠与协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赠与协议公证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到场。这是因为赠与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都亲自到场,才能表达各自真实的意愿。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而赠与协议公证虽然不属于必须本人办理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通常要求赠与人和受赠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如果赠与的财产涉及到共有人,那么共有人也需要到场。例如,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必须到场表示同意。这是因为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全部财产,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共有人到场是为了保证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不能亲自到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代理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权限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只要代理人的权限合法,其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赠与协议公证通常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到场,如果涉及财产共有人,共有人也需要到场。若无法亲自到场,可委托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办理。这样可以确保赠与协议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