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校未成年人侵权时谁应作为被告?

我孩子在学校和同学起冲突,把同学打伤了。现在对方要起诉,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在校未成年人侵权的情况,到底该把谁列为被告,是孩子自己,还是我们家长,还是学校也有责任要列为被告呢,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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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侵权
  • #被告确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校未成年人侵权时被告的确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考量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未成年人通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从这条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侵权,其监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在诉讼中,一般会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虽然侵权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但由于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需要对其行为负责。 另外,关于学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在未成年人侵权事件中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学校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学校也可以作为被告。例如,如果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冲突,或者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安全漏洞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 在确定被告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侵权情况。比如,如果是未成年人之间偶尔的打闹造成的侵权,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被告可能就是侵权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但如果学校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学校也应当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在校未成年人侵权时被告的确定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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