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和谁签订?
我家这边遇到了征收情况,现在有人过来谈征收补偿协议,但我不知道该和谁签才是合法有效的。我担心签错人会让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征收补偿协议到底应该和哪个主体签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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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房屋征收等过程中,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征收补偿协议是什么。简单来说,它就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为房屋征收部门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他们有权力和义务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委托实施的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要注意查看相关的委托手续,确保征收实施单位是在合法的委托权限内行事。 总之,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要确认签约主体是否合法合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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