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违法应该告谁?


当遇到征地程序违法的情况时,确定告谁也就是确定被告,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概念。在征地这个行政行为里,如果出现违法情况要提起诉讼,被告就是做出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征地程序违法的案件中,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行为,那么它通常就是适格的被告。因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征地行为的责任主体。例如,某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项目中存在程序违法,被征地人就可以以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乡镇政府等受委托实施征地相关工作,若出现程序违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的上级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乡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进行一些征地的前期工作,出现违法程序,被告应该是县政府。另外,如果征地过程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机关就是共同被告。比如在一个征地项目中,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局共同作出了某个违法的征地决定,那么这两个部门就是共同被告。总之,确定征地程序违法该告谁,关键在于准确找出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这样才能顺利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