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为什么是一审终审?


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这一制度设计有着多方面的考量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仲裁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自愿选择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和对仲裁结果的接受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仲裁一审终审的原则。 其次,一审终审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通常更为灵活、简便,可以更快地作出裁决。在商业活动中,时间就是金钱,纠纷的快速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一审终审避免了冗长的上诉程序,能够让当事人及时获得确定性的结果,恢复正常的商业秩序。例如,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如果采用诉讼程序,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导致纠纷解决的时间延长。而仲裁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再者,仲裁员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士。他们在各自的领域有着深入的了解和实践经验,能够做出专业、公正的裁决。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也有机会参与仲裁员的选定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从仲裁员的专业性角度来看,一审终审也是合理的。 最后,虽然仲裁实行一审终审,但当事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如果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一审终审制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提高效率、仲裁员专业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以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