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行为?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证券交易的行为。禁止这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首先,从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的角度来看,公款是公共财产,有着特定的用途,比如用于公共事业建设、保障民生等。挪用公款去买卖证券,将公共资金置于高风险的投资环境中。证券市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一旦投资失败,公款就可能遭受损失,难以追回,这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的进行营利活动就包括了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这种行为。 其次,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方面考虑,挪用公款进入证券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这种非正当的资金流入,可能会造成虚假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正常的证券市场应该是基于合法的资金和合理的投资需求来运行的,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会干扰市场的正常定价机制,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从防止权力滥用的角度出发,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赋予的。如果允许他们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就会为权力寻租和腐败提供机会。他们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随意用于个人的投资活动,这不仅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也会损害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力。 最后,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使得少数人能够利用公共资金获取个人利益,而将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这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律禁止这种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每个人都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参与经济活动。 综上所述,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止权力滥用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