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管理人为何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
我公司破产了,现在有一些诉讼方面的事情。听说破产企业管理人能作为诉讼担当人,可我不太明白为啥他们有这个资格。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规定的,这样规定有啥意义,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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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诉讼担当人指的是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但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人。破产企业管理人能够作为诉讼担当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广泛的职责。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在这些职责的履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和诉讼活动。如果不赋予管理人诉讼担当人的资格,那么在处理这些诉讼事务时就会面临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导致破产程序难以顺利进行。 从实际情况来看,破产企业往往处于无法正常运营的状态,原有的管理团队可能已经解散或者失去了管理能力。而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让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可以更有效地处理破产企业的诉讼事务,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为破产企业自身的问题而导致诉讼的拖延和不公正。 此外,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也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每个债权人都单独进行诉讼,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一致。而由管理人统一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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