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为什么没有排他性呢?
我一直不太理解请求权这个概念,最近看到说请求权没有排他性,有点懵。我想知道为啥请求权不像物权那样有排他性,这背后的法律原理是啥,能不能用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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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你拥有某种请求权时,你可以要求别人去做某件事或者不做某件事。 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权利。以物权为例,同一辆汽车,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这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 请求权没有排他性,是因为请求权的本质是一种相对权,它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比如,甲请求乙交付一批货物,同时丙也可以基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请求乙交付同样的货物。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并不相互排斥。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各种请求权进行了规范。例如,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同的债权人基于不同的合同,都可以对同一债务人享有请求权。这就说明请求权并不具备像物权那样的排他性。 再比如,在侵权之债中,多个受害人都可以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也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所以,请求权的非排他性是由其相对性和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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