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为是共同的但责任是个别的?
我和朋友一起做了件事,我们的行为是一起实施的,但最后在承担后果时感觉是各自负责。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会这样,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解释这种行为共同但责任个别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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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行为是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这种现象其实很好理解。首先,我们来解释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人一起实施了某个行为。比如,甲乙两人一起去偷东西,他们在偷东西这个行为上是共同协作完成的,这就是共同行为。 而责任个别则是说,在承担法律后果时,每个人要根据自己在这个共同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分别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法律讲究公平和合理,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让所有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主犯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常会受到较重的处罚;从犯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处罚相对较轻;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处罚会更轻。所以,虽然行为是共同实施的,但由于每个人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同,责任也就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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