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对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多人责任的纠纷时,不太清楚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别。想知道最高院对于这两种责任是怎么界定的,在实际法律案例中,它们各自适用哪些情况,对当事人又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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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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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并说明最高院相关规定在其中的体现。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而该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例如,在合伙债务中,如果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该合伙人偿还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按照约定或法定比例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连带责任的构成和承担方式。 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等不同形式。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每个责任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比如,在按份共有的财产侵权案件中,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该条文体现了共同责任在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中,也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进行详细的阐释和指导。当出现涉及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纠纷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判断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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