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第三者险为何会让保险公司犯难?


强制第三者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强制第三者险让其犯难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从法律规定的性质来说,它具有强制性。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符合条件的投保要求,没有拒绝承保的权利。这使得保险公司失去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保人也必须接纳,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其次,在费率方面,交强险的费率是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来自由调整费率。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时,无法通过费率杠杆来平衡风险和收益。例如,一些驾驶习惯不良、事故频发地区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也只能按照统一的费率来承保,这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这些业务上出现亏损。 再者,在理赔环节,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要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这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和不确定性。 另外,交强险还存在救助基金制度。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救助基金要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复杂的程序和责任界定问题。 综上所述,强制第三者险由于其强制性、费率限制、无过错赔偿原则以及救助基金制度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