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
我不太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我就想知道为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就被定义成抽象危险犯了呢?是有啥特殊的原因或者规定吗?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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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为什么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认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不需要具体判断是否会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简单来说,只要做了法律规定的这件事,就默认有危险,不用再去看是不是真的会有危害发生。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被认定为抽象危险犯,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醉酒驾驶本身对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酒精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导致驾驶人员反应能力下降、判断力减弱、注意力不集中等,这些都会大大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立法者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就是为了在危险还没有实际发生之前就进行预防和打击,提前消除这种潜在的危险。 其次,不需要具体判断是否发生了危害后果。只要驾驶人员达到了醉酒的标准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构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而不要求必须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实际的损害。即使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这就体现了抽象危险犯的特点,即不依赖于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就认为存在危险。 最后,从社会效果来看,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通过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向社会传递了一种严格禁止醉酒驾驶的信号,让人们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性和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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