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为何证据难寻?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实际情况中,刑讯逼供罪证据难寻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 首先从行为特点来看,刑讯逼供往往具有隐蔽性。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如审讯室等,这些地方通常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外人难以知晓里面发生了什么。而且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通常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会尽量避免留下明显的证据。比如他们可能采用一些不易留下外伤的变相肉刑,像长时间不让休息、饥饿等方式,这些行为难以通过外部观察直接发现。 其次,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困难。一方面,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因为恐惧、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及时、如实的说出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另一方面,相关证人也可能因为害怕报复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提供证言。例如同在审讯场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能因为担心影响同事关系或者自身工作等因素,选择保持沉默。 再者,法律规定上对证据的要求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刑讯逼供罪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仅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可能需要有医疗鉴定证明身体损伤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而要获取这些证据并非易事,医疗鉴定也可能因为时间间隔等问题难以准确认定。 最后,事后证据保存和固定存在挑战。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一些痕迹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比如身体上的外伤可能会愈合,一些电子证据也可能因为技术原因或者被人为销毁而难以提取。这使得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刑讯逼供的发生。 综上所述,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本身的隐蔽性、证据收集的困难、法律对证据的高要求以及事后证据保存的挑战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刑讯逼供罪证据难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