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在两个单位申报为何还要补税呢?
我在两家单位上班,两家单位都给我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却显示我还要补税。我不太明白,两家单位都已经扣税了,为什么我还要补税呢?想了解下这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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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在两个单位申报却仍需补税的问题前,先给大家解释下相关法律概念。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个单位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各自发放的工资薪金情况,分别进行预扣预缴的。这就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当一个人在两个单位取得收入时,每个单位在预扣预缴时,都按照各自的标准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等。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是合并计算的,只能扣除一个全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这样一来,预扣预缴阶段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等可能就多了,导致预缴税额少于应纳税额,所以就需要补税。 此外,不同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可能适用不同的预扣率。在合并计算综合所得后,由于收入总额增加,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增加,也会产生补税的情况。 比如,李先生在A单位月工资6000元,在B单位月工资4000元。A、B单位在预扣预缴时分别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各自计算预扣预缴税款。但年度汇算时,李先生的综合所得是(6000 + 4000)×12 = 120000元,只能扣除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会比两个单位分别预扣预缴的税额总和要多,就需要补税。所以,个人所得税在两个单位申报后仍需补税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税收计算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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