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为什么不建议做伤情鉴定?
我和别人起了冲突,身上受了点伤,想去做伤情鉴定,可派出所民警不建议我做。我不太明白,伤情鉴定不是能明确我的受伤情况吗,为啥派出所不建议呢?是有什么特殊原因吗,我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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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建议做伤情鉴定,可能存在多种原因。 从法律层面来说,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派出所不建议做伤情鉴定,可能是因为伤情较为轻微。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一些明显不构成轻伤及以上损伤程度的情况,即便做了鉴定,结果可能也只是轻微伤。而轻微伤在法律上主要通过民事赔偿等途径解决,不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派出所从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可能会不建议做鉴定。 另外,伤情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如果案件情况比较清晰,事实认定没有太大争议,派出所可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伤情鉴定来进一步确定责任。比如双方对于冲突过程和伤害情况都能达成一致,且愿意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此时做伤情鉴定可能就不是必需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做伤情鉴定,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开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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