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钱买了保险,‘既往病史’却成理赔之痛?
我交了保险费,本以为以后有保障了。结果最近生病去理赔,保险公司以有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我不太明白,我都交了钱买保险,为啥因为既往病史就不能赔,这在法律上到底咋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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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领域,交钱购买保险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得理赔,“既往病史”常常成为理赔的阻碍,这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逻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既往病史”的概念。既往病史指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患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来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这是因为既往病史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没有解除,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也可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仍然同意承保,那么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但有些保险合同可能会对既往病史进行特别约定,比如对某些既往病史引起的疾病不予赔付,或者设置一定的观察期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疑问,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同时,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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