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为何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从概念上来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但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责任能力。国家通过设立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这些机关的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国家赔偿的基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侵权损害,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本质上是国家行为的具体体现。 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国家拥有强大的财政资源,能够切实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如果让具体的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因为其财力有限而无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需求。例如,一些重大的行政侵权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巨大,个别机关或工作人员难以承受。 另一方面,将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有助于增强国家对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管理。当国家需要为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时,国家会更加重视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虽然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是由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些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来处理赔偿事宜,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国家。 综上所述,基于国家机关职权的来源、国家的财政保障能力以及对权力监督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确定为国家,这既符合法律逻辑,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