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我买了人身保险,听说财产保险有代位追偿原则,但是人身保险没有。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人身和财产的性质不同吗?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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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去追讨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广泛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财产的价值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第三者的过错受到损失,保险人赔偿后,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同时也为了让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责任,所以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然而,人身保险并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这主要是基于人身的特殊性。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精确衡量其价值。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和抚慰,并非是对损失的补偿。而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这是一种专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既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二者并不冲突。因为人身损害的赔偿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补偿,还包括精神上的抚慰等多方面,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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