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社会中刑讯逼供为何屡屡发生?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法制社会中刑讯逼供仍屡屡发生,存在多方面原因。 从历史因素来看,我国有着长期的封建司法传统,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封建时期,当嫌疑人被指控犯罪时,往往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有罪,为了获取口供,刑讯逼供是常见的手段。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至今,部分司法人员在潜意识里仍存在有罪推定思维,认为只要抓到嫌疑人,就大概率是罪犯,从而倾向于通过刑讯来获取口供,以证实自己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历史观念的转变并非一蹴而就。 在司法实践中,破案压力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现实因素。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面临着较大的破案指标压力,尤其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上级要求尽快破案,给司法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当正常的侦查手段难以快速获取有效证据时,部分司法人员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任务,采取刑讯逼供这种非法手段来获取口供。这种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看似有助于破案,但却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 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刑讯逼供难以杜绝的原因之一。在一些情况下,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例如,在审讯过程中,可能缺乏全程录音录像等监督措施,导致难以发现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即使事后发现有刑讯逼供的嫌疑,由于证据难以收集,也很难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惩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司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监督机制的漏洞使得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一个关键因素。部分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获取证据的手段。同时,一些司法人员在业务能力上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侦查和审讯技巧,不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科学的方法获取证据,从而依赖刑讯逼供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 为了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全程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侦查和审讯能力,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司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