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我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但我听说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一样,不太明白这两者为啥不同,想知道具体原因,在赔偿方面到底会有啥影响,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这两者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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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确实是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对事故各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确定各方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等。它主要是基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 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相关责任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它的确定不仅仅取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就说明,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其车辆投保了足够的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可能会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也会与交通事故责任有所不同。比如,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说,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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