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的探望权为何得不到支持?


在探讨幼女探望权为何得不到支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探望权的基本概念。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交流和接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良好的情感联系,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为探望权的行使和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导致幼女探望权得不到支持的情形。首先,如果探望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其探望权。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曾经对孩子实施过暴力行为,或者有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这些行为都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其次,如果探望方的探望方式不当,也可能导致其探望权得不到支持。例如,探望方频繁地打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或者在探望过程中与直接抚养方发生激烈冲突,给孩子带来了不必要的精神压力,法院也可能会对其探望权进行限制。 此外,如果直接抚养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因为年龄小,探望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分离焦虑等不良情绪,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暂时不支持探望方的探望请求。 所以,当幼女的探望权得不到支持时,往往是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综合考量。如果探望方认为自己的探望权被不合理剥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以合适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并且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然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